乐清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乐清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ueqing Youth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乐清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青年创业群体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联合性、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温企发展标杆,做青年创新创业引擎。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在打造“七型商会”组织上下功夫,为乐清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 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 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搭建平台、以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务实的举 措、凝聚企业家的力量、增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鼓励企业 家积极创新、开拓进取、搭建一个适合企业家成长,成才、 成就的平台。
(三)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 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四)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六)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协会简讯、报纸、会刊等出版物,建设网站等信息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范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片区小组推荐并考察,理事会成员签字通过;
(三)由本会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 1 个年度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 1 人,每届任期 5 年,到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 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 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 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将组织关系迁入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 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